清洁发展机制

2016-04-10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基本含义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作为附件一国家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进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05年10月12日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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