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环境保护税收入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2016-12-22

北青网讯 (记者 孟亚旭)12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围绕“环保税应该怎么用”的问题,不少委员表示,应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应“专款专用”。

 

应明确环保税的收入归属和使用

周天鸿委员说,“现行排污费制度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是专款专用,绝大部分是还给地方用于污染治理的,现在环境保护税是继续征收还是纳入一般的财政预算都没有明确。”他说,草案规定了征收管理的内容,但没有规定由地方还是国家征收,是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

罗亮权委员也建议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以及使用情况,“环境保护税的专款专用的性质没有明确,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开征的新税种。”

 

建议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陈竺副委员长建议,增加“环境保护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

他说,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理解,环境保护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进行统筹使用。但在我国环保资金仍然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如果费改税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各地一般财政预算是否还能保证这部分环保资金投入,可能是个问题。

陈竺称,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用部分或者全部环境税收入设立一般基金、环境类基金或其他社会公共基金,用于支持公共项目或环境资源类项目。

罗清泉委员表示,此项收入应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副主任陈小川也建议,应该指定专门用于环保事业和生态环境修复。

 

“交纳环保税不免除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云峰委员建议,增加 “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他说,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会产生错觉,纳税人已向国家交纳环境保护税,企业污染就应由国家拿钱来治理,自己不去积极治理污染。

他认为,交纳环境保护税是污染者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交纳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了合法排污权,还必须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如因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还得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周天鸿委员也建议,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浏览次数: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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