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09-29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的要求,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分为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及附则等9章内容。原《条例》从2007年颁布至今,经2017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订。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这次条例总体上来说,突出了一个“严”字和“细”字,严呢,就是从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各项规定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细呢,就是对各类生态的保护,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规定规范更加细化明确,有利于这个条例的落地落实。”

  条例专家论证会成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田义文:“我觉得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所以我觉得这个条例,调整的幅度比较大,改正的内容比较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据了解,条例修订工作从去年8月启动到表决通过,历时一年多时间;数十次修改文本,形成了11万字的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形成了秦岭647个各类保护单元相关底数等资料,以及由19幅地图组成的地图册,为秦岭立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特别是将秦岭范围内划分为核心保护,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在这三个保护区内明确规定了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等具体内容,便于操作落实。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三处处长田文平:“就是它(条例)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秦岭的保护范围和相关重要区域的范围界限,我们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系。”

来源: 西部网  作者:  浏览次数: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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