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绿色原则”体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2020-06-09

  “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作为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重大成果,创新性地确立了“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充分体现。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筑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民法典体现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绿色原则”的最直接的表述,在其后各编也有诸多体现。物权编不仅通过所有权分编规定了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而且规定了业主的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同时也在用益物权分编规定了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求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民法典还要求,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并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合同编,明确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还规定包装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侵权责任编专设一章,以7条的篇幅,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集中规定。“绿色原则”贯穿于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等领域,特别是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从单一的环境污染扩大到生态破坏,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绿色原则”的确立以及一系列“绿色条款”的规定,不仅顺应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生态化的发展趋势,而且为民事活动划定了意思自治和权利行使的“绿色”边界,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从而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层面实现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上的集中体现。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主要内容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等四个方面。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从民法的角度反映了环境法上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这种法律原则层面的沟通与互动,不仅有利于将民事主体的环境权益内化为民事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有利于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这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

  作为一部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事关最基本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法,民法典与环境法在理念层面的沟通,不仅为生态保护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为环境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供制度资源,而且也为更好地处理基本法与领域法之间的关联性与衔接关系创造了一个可供借鉴的经验,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些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作出的制度设计,不仅体现了环境法和民法领域近些年来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层面的最新成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营养”,而且也为“绿色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甚至其他法律领域的进一步贯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

  民法典中的“绿色基因”,将生态文明熔铸其中,无论是“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民法典都在法制层面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

(作者:法制网特约评论员于文轩)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浏览次数: 921

Website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