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UND
2020-06-19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民法典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折射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引领垂范“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征程中,交通运输行业一直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引领和推动行业发展。民法典的出台,将给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哪些影响?
有助于形成多元共治新格局
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就是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传统意义上的民法,以鼓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交易的快速运行为宗旨,而人们追求私益容易出现“公地的悲剧”,进而产生环境问题。随着建设现代化强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实现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新价值诉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相关制度出台的频度和监管执法的力度前所未有,为发展划定“生态红线”和“绿色底线”。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不断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研究取得了重大进步。在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法、港口法等法律也突出了绿色环保要求,为绿色交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为更好地建设美丽中国,通过民法来对生产、生活施加环保约束机制,有助于推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多元共治局面,减轻行政规制与政府管理的压力。正因此,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在保护公民私益性民事权利的同时,注重保护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相关的公益性权利。作为限制性基本原则,它表现了人对自然环境的谦抑意识。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马睿君表示,在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已确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国家基本国策的基础上,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又进一步从强化民事主体责任的角度贯彻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这将为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根本遵循和制度约束,也将为交通运输行业实现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物权编第346条增加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中,第509条增加了“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58条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
绿色原则不仅在总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中也有相应落实,使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基础上,民法典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体系。
绿色原则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得生态文明具有更加深厚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有助于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全民皆兵”机制,进一步减少生态环境问题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意识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规定,显著提高了环境污染破坏者的违法成本。即接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同时生态环境破坏修复中,破坏者首先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
众所周知,如果破坏环境的赔偿大于收益,那么企业会自觉主动保护环境。近几年,交通运输行业研发推广相关节能技术、强化监管措施,大力推进绿色交通。但记者调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仍有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污染责任纠纷相关案件。
未来,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更要严格合法排污,避免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佳奇教授认为,各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进一步加严“自我约束”。
首先,必须确保污染物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或者达标排放。尤其是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能力。
其次,严格执行相关立法及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自行监测、记录环保台账、信息公开等方面规定和要求,及时掌握经营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及公众健康的影响情况。
再次,通过不断改进工艺、加强管理,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进而从根本上降低违法违规的风险。
最后,提升自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尽量避免因事件的发生或扩大而触犯民法典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